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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基础知识普及

发布日期:2014-05-07    浏览次数:

档案基础知识普及

1.2008年,教育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第27号令,即《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通过

3.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七十一号令)

4.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规定中档案移交内容:各业务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对学校或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及各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对学校或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5.党政类接受应归档档案材料和时限是按自然年度归档的材料于次年5月底前

研究、基建项目和专题性、成套型档案材料与项目接受应归档档案材料和时限是完成验收后2个月内

教学类接受应归档档案材料和时限是教学年度归档的材料与当年年底前

6.移交档案的手续:一式两份移交清单、移交人、接收人签字、移交单位、移交单位签章

7.需归档文件材料杜绝用笔:红笔、圆珠笔和铅笔

8.查询干部人事档案的手续是:人事部门批准和个人申请

9.档案查询必须填写:档案效果利用登记表

10.应归档的发文材料有:发文原件、发文审批单和文件原稿

11.高校毕业生凭借“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提取学生档案

12.高校毕业生档案能存放在学校2年

13.凭借调档函转递干部人事档案

14.研究生档案凭录取通知书转递档案

15.重要文件材料复印件是不属于归档的文件材料

16.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从2007年9月1日开始施行

17.不毕业证、获奖证书、需归档材料复印件都不能归入学生档案的材料

18.荣誉证明不能归入干部人事档案的材料

19.高校财会类一般凭证保存年限(债权、债务除外)是15年以下

20.高校档案保存年限,分别是:永久——无限期长期(15——20年)短期——15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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